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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原告
楊明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被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金
被告
朱信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
法定代理人
龔偉順
訴訟代理人
楊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9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受告知人可自行斟酌是否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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