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4號
- 上訴人
- 黃湘淓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訴字第1124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9月5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3年5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