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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訴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訴人
廣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59,82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6,546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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