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林君彥
- 當事人漢強工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項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 訴 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6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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