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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上訴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6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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