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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 當事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項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 訴 人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6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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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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