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5號
- 反訴原告
- 福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高森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 反訴被告
- 德霖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貴
- 訴訟代理人
-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