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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告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邱柏榕律師
被告
孫瑋廷即樂活商行
被告
孫淑盈即孫藝臻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民國102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孫瑋廷應給付原告柒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孫淑盈應給付原告柒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第二項被告孫淑盈給付義務全數履行時,第一項被告孫瑋廷於其履行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二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孫瑋廷即樂活商行(下稱孫偉廷)於民國100 年10月3 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牛肉、豬肉等產品,至101年1 月17日止尚有共計新台幣(下同)719,568 元之貨款未給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孫瑋廷為此給付由被告孫淑盈所簽發之本票共10紙(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約定當系爭本票屆期全數兌現後,上述貨款於該等票款金額範圍內即生清償之效力,另剩餘金額19 568元則約定嗣後以現金清償。詎系爭本票到期均未獲清償而上述貨款與票款債務為新債清償,屬不真正連帶關係,則依民法第320 條規定,被告孫瑋廷對原告之貨款債務並未消滅,原告自得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368 條、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孫瑋廷給付貨款71 9,568元及其遲延利息;並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及票據法第121 條、第28條、第124 條規定,請求被告孫淑盈給付票款700,000 元。為此,原告基於上情,起訴聲明:㈠被告孫瑋廷應給付原告719,56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㈡被告孫淑盈應給付原告700,000 元,及各自如附表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㈢第二項被告孫淑盈給付義務全數履行時,第一項被告孫瑋廷於其履行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其提出由洪麗芳、許冬樺等人所簽名證明有收受該貨物之估價單58份、本票十張,經本院核閱上開書證所載內容,均與原告之陳述相符。被告二人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被告孫瑋廷為給付貨款而交付被告孫淑盈所簽發之本票共10紙予原告以代貨款之清償,系爭本票到期均未獲清償而上述貨款與票款債務為新債清償,屬不真正連帶關係,則原告依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孫瑋廷給付貨款719,56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孫淑盈給付票款700, 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及在其中一人給付之範圍中他被告同免清償之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
├──┼────┼──────┼────────┼──────┤
│1   │659476  │101年2月23日│101年3月18日    │70,000元    │
├──┼────┼──────┼────────┼──────┤
│2   │659477  │同上        │101年4月18日    │同上        │
├──┼────┼──────┼────────┼──────┤
│3   │659478  │同上        │101年5月18日    │同上        │
├──┼────┼──────┼────────┼──────┤
│4   │659479  │同上        │101年6月18日    │同上        │
├──┼────┼──────┼────────┼──────┤
│5   │659480  │同上        │101年7月18日    │同上        │
├──┼────┼──────┼────────┼──────┤
│6   │659481  │同上        │101年8月18日    │同上        │
├──┼────┼──────┼────────┼──────┤
│7   │659482  │同上        │101年9月18日    │同上        │
├──┼────┼──────┼────────┼──────┤
│8   │659483  │同上        │101年10月18日   │同上        │
├──┼────┼──────┼────────┼──────┤
│9   │659484  │同上        │101年11月18日   │同上        │
├──┼────┼──────┼────────┼──────┤
│10  │659485  │同上        │101年12月18日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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