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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6號

給付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告
蔡懷哲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一品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銘揮
被告
曾瑞堂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複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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