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斷
- 送達代收人
- 陳君聖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凱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辰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春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21,50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