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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周佳佩

  • 當事人
    呂來美年度訴字之上訴利益經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來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鎮隆、許瑞娥即全盛機車行間102 年度訴字第163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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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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