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薛家鈞
薛坤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文正、柳薛寶、薛雪香、薛雪敏、鈕啟光、薛雪麗、薛雪真、薛雪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090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地號│占用土地 │面積 │占用基地價值計算式 │ │ │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占用面積) │ ├──┼─────┼─────┼─────────────┤ │1703│編號D、D1 │36 │1.左列合計:77平方公尺 │ │ ├─────┼─────┤2.170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編號E、E1 │24 │ 方公尺39,000元 │ │ ├─────┼─────┤3.占用基地價值3,003,000元 │ │ │編號G、G1 │17 │(計算式:39000×77=300300│ │ │、G2 │ │0) │ ├──┼─────┼─────┼─────────────┤ │1713│編號G、G1 │42 │1.左列合計:42平方公尺 │ │ │、G2 │ │2.171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 │ │ 方公尺25,145元 │ │ │ │ │3.占用基地價值1,056,090元 │ │ │ │ │(計算式:25145×42=105609│ │ │ │ │0) │ ├──┴─────┴─────┴─────────────┤ │上列占用基地價值合計為4,059,090元(0000000+0000000= │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