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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訴人
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琨
上訴人
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志
上訴人
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珠
被上訴人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被上訴人
宇元軒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春
被上訴人
中國嗣漢張天師府道教會
法定代理人
張意將
被上訴人
湖口三元宮
法定代理人
羅美搖
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竹縣道教會
法定代理人
游崑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鑫鑫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 元、865,000 元、907,820元,應分別繳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14,205元、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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