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
- 上訴人
- 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琨
- 上訴人
- 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保志
- 上訴人
- 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珠
- 被上訴人
-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太平
- 被上訴人
- 宇元軒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添春
- 被上訴人
- 中國嗣漢張天師府道教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意將
- 被上訴人
- 湖口三元宮
- 法定代理人
- 羅美搖
- 被上訴人
- 社團法人新竹縣道教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崑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均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