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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7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7號

上訴人
森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馨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2277號給付費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1,75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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