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 原告
-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清
- 被告
-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易聖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靜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14,335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洵堪認定。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