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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陳芸珮
  •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曾易聖

  • 原告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6號原   告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被   告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易聖 李文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14,335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洵堪認定。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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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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