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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謝雨真
  • 法定代理人
    王謝好、黃珮諄

  • 上訴人
    張惠雄
  • 被上訴人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沅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黃如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上 訴 人 張惠雄 曾金柱 被上 訴 人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好 被上 訴 人 沅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諄 被上 訴 人 黃如美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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