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駿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展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體育處間102 年度訴字第780 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5,545,26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第二審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