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張義豐
- 被告
- 懿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慧倪
- 被告
- 楊順發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172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2日送達於原告。但原告迄今仍未補費,有送達回證1 紙、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補繳裁判費,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