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81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