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勝
- 訴訟代理人
- 杜進良
- 被告
- 廣弘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左智亮
- 被告
- 林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林黎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左智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左智亮、林黎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林黎珠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四;由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連帶負擔百分之二;由被告左智亮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被告左智亮、林黎珠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為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林黎珠預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預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為被告左智亮預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貳萬元為被告左智亮、林黎珠預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先後邀被告林黎珠或由左智亮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同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屆期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同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林黎珠、左智亮分別擔任附表編號1 ~2 、7~8 及同表編號1 ~3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商務卡申請書、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房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繳款明細、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見卷第5 頁~第53頁)等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廣弘工程有限公司、左智亮分別為附表編號1 ~3 、4~8 所示之借款人,被告左智亮、林黎珠則同為附表編號1~2 ,暨分別為同表編號3 、7 ~8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 號 │ 借款人 │ 連帶保證人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 │ │ │ │(新臺幣) │ │) │ │ │ ├───┼───────┼───────┼──────┼───────┼─────┼───────┼───────────┤ │ 1. │廣弘工程有限公│⑴左智亮 │87萬8592元 │102 年4月28日 │ 4.75% │102年5月28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司 │⑵林黎珠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2. │ │ │238萬8545元 │102年5月11日 │ 4.2% │102年6月11日 │率20%計算。 │ │ │ │ │ │ │ │ │ │ ├───┼───────┼───────┼──────┼───────┼─────┼───────┼───────────┤ │ 3. │廣弘工程有限公│左智亮 │14萬4129元 │102年6月1日 │ 5.53% │102年7月1日 │第1 個月給付100 元、第│ │ │司 │ │ │ │ │ │2 個月給付300 元、第3 │ ├───┼───────┼───────┼──────┼───────┼─────┼───────┤個月給付500 元,最高連│ │ 4. │左智亮 │ │5萬0089元 │102年6月1日 │ 11.53% │102年7月1日 │續收取期數不超過3 期(│ │ │ │ │ │ │ │ │即900元) │ ├───┼───────┼───────┼──────┼───────┼─────┼───────┼───────────┤ │ 5. │左智亮 │ │161萬5765元 │102年5月12日 │ 2.235% │102年6月12日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 │ │ │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 6. │ │ │62萬8354元 │102年5月12日 │ 2.235% │102年6月12日 │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7. │左智亮 │林黎珠 │13萬4704元 │102年5月12日 │ 6.28% │102年6月12日 │ │ │ │ │ │ │ │ │ │ │ ├───┤ │ ├──────┼───────┼─────┼───────┤ │ │ 8. │ │ │21萬5446元 │102年5月12日 │ 2.235% │102年6月12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