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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告
洪黃玉
訴訟代理人
洪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秀方
訴訟代理人
吳素珍
訴訟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劉家麟
被告
何宗雄
被告
吳澤男
被告
楊吳珠勵
被告
楊李碧蓮 (即蘇献童、蘇榮瑞、蘇献生承當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培容
被告
孫華峯
被告
高逸昇
被告
吳琨珠
被告
何金榜
被告
何蘇昭絹
被告
兼訴訟代理 何金榜
被告
被告
洪青青
被告
洪偲媚
被告
李安國
被告
何水清
被告
吳明俊
被告
高李彩美
被告
何宗義
被告
何金有
被告
何金融
被告
何宗欽
被告
李謝春
被告
兼訴訟代理 張薇鵑
被告
被告
吳和俊
被告
黃呂秀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勝利
被告
陳賜男
被告
高張玉珠
被告
李洪舜美
被告
王文龍
被告
蔡炎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王秀琴
被告
莊智翔
訴訟代理人
陳王秀琴
被告
許争争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昭蓉
被告
周林阿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被告
徐麗珠
被告
謝李雀鸞
被告
李上豪
被告
王陳月英
被告
楊清嘉
被告
吳鐘添
被告
黃貴珠
被告
吳芳俊
被告
吳秉怡
被告
湯惠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真龍
被告
亞士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豪
被告
蘇峯民(兼蘇何金釵承擔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蘇何金釵
被告
曾振福
被告
劉淑梅
被告
李周美玉
被告
高金蓮
被告
孫銘隆
被告
孫明賢
被告
何明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明俊
被告
大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培容
被告
何金魁
被告
何應津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525 (49)吳澤男24909/100000」、「附表一高金蓮525 (49)43785/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附表一525 (49)吳澤男24851/100000」、「附表一高金蓮525 (49)43843/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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