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紀啟洲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呈
- 被告
- 茂舜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冬梅
王怡舜
王怡翔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茂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冬梅」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蔡冬梅」;並增列「被告王怡舜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之1 」、「被告王怡翔住高雄三民區慶雲街117 號16樓之2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定。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且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