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 上 訴 人
- 晨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文杏
- 被上訴人
- 寶萊特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馨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33,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16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