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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陳芸珮
  • 法定代理人
    梁文杏、黃馨億

  • 上訴人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海仙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杏 被上訴人  海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4,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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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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