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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告
何順財
原告
何美文
原告
何秉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被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被告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黃正杰
被告
何權峰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參加人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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