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州工程有限公司、品貿五金有限公司間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1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1,21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