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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金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州工程有限公司、品貿五金有限公司間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1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1,21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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