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金振吉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恩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君聖律師
- 被告
- 王辰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世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