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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金振吉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恩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告
王辰良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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