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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請人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重義
訴訟代理人
蕭梅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6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1 年11月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1 年11月7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世群科技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2,940元 │101年2月28日 │HN0000000 │ ││ │公司 江廖碧 │行博愛分行│00 │ │ │ │ ││ │芬 │ │ │ │ │ │ │├──┼──────┼─────┼──────┼────────┼───────┼──────┼───┤│002 │品翔科技有限│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409,500元 │101年2月28日 │HN0000000 │ ││ │公司 江金漳 │行博愛分行│00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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