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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劉建利

  • 原告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1號聲 請 人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2 年3 月5 日新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 年3 月5 日刊登於新聞紙(新新聞報,第3 版)等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2 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趙俊維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7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上承工程行 │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35,000元 │102年3月31日 │AVB0000000 │ │ │ │曾麗雲 │行岡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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