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林秀菊
- 原告鴻太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言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鴻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大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金額新臺幣肆仟貳佰元,票號AZ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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