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管安露
- 法定代理人林義智
- 當事人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言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89號聲 請 人 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智 訴訟代理人 黃文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6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7 月16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6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7 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妙芳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蕭福文 │法博國際貿│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18,000元 │102年5月6日 │0000000 │ │ │ │ │易有限公司│行鼎力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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