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93號
- 聲請人
- 韓商世亞機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江基
- 代理人
- 韓美麗
- 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1 紙(指定銀
行為擔當付款人),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
司催字第4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5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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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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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擔當付款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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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琨工程有限│韓商世亞機│台北富邦商│000000000 │20,000元 │100年6月21日 │TB0000000 │ │
│ │公司-溫朝芳 │械技術(股)│業銀行鼓山│ │ │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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