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07號
- 聲請人
- 翊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和
- 訴訟代理人
- 郭珍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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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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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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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溢工業股份│翊嘉實業有│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39,375元 │102年9月10日 │D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限公司 │行青年分行│0-6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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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鋼帶企業│翊嘉實業有│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22,969元 │102年7月17日 │CL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北高雄分│ │ │ │ │ │
│ │張○○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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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豐亞塑膠企業│翊嘉實業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186,900元 │102年8月31日 │I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00 │ │ │ │ │
│ │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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