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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
紘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1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2月15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法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910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上開公示催告之民眾日報,登載日期為101 年12月15日,至102 年4 月15日始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聲請人就該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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