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廖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1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同年10月2 日將之刊登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催字第718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全嘉興商行 │聯邦商業銀│00000 000000│29,860元 │101年7月27日 │UA0000000 │ ││ │林鶴鳴 │行五甲分行│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