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48號異 議 人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相 對 人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異議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異議人之訴訟費用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