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陳文貞 被上訴人 李華嵩 李成弟即心成企業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葉幸真律師 被上訴人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被上訴人 天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