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魏金有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上訴 人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