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建輝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7,163 元(588,764 +404,51
1 -56,112=937,163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3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