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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建輝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7,163 元(588,764 +404,51

1 -56,112=937,163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3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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