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 上訴人蔡建輝、與被上訴人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建輝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7,163 元(588,764 +404,511 -56,112=937,163 ),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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