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淑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5,085 元,應繳裁判費為14,205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984,298 元,應繳裁判費為31,051元,合計45,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