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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楊淑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5,085 元,應繳裁判費為14,205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984,298 元,應繳裁判費為31,051元,合計45,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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