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夏郭月英
即原告
夏宏志
即原告
夏莉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12月11日民事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73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