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何佩陵
- 當事人夏郭月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夏郭月英 夏宏志 夏莉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12月11日民事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73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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