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夏郭月英
- 即原告
- 夏宏志
- 即原告
- 夏莉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正男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12月11日民事上訴暨理由狀所載,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73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