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勞訴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勞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貴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茂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利益乃其繼續任職於被上訴人處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又上訴人為44年12月8 日生,兩造復無特定之僱傭期間,則自上訴人主張遭解僱之日即102 年1 月31日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尚有7 年10個月又7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上訴人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上訴人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又上訴人陳報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450,067 元(計算式:26,000×(12×7 +10 +7/30 )=2,450,06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50,06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031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則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9,016元(38,031/2=19,016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裁判費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19,0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