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黃清恒 訴訟代理人 黃豐翔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郭世福即百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