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運來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譽媜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雪禎即黑白馬交通企業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昭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當事人已受勝訴之判決,無論認判決說明之理由是否適當,均不得對之提起上訴,如仍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但對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連帶給付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本院業已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判決結果對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仍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且該不合法無法予以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