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啟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長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3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18,5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