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啟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長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5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