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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啟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長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3 年7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18,5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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