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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7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7號

聲請人
陳燦誠
關係人
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燦誠為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上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民國102 年4 月22日決議由清算人陳燦誠為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書、簽名簿清算申請表、財產分配表等件,資為佐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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