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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萬明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相對人
順二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登錄為順二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二十二公司之負責人即為法定之董事。據查順二十二公司業已於民國(下同)94年4月7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為順二十二公司之清算事宜順利執行,狀請法院賜准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 1所明定。次按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當股份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若公司章程中並未明定清算人,且股東會未決議另選清算人,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需全體股東均不能任清算人,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三、經查,相對人順二十二公司經高雄市政府以94年4月7日高市建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順二十二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順二十二公司於公司解散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相對人順二十二公司章程內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相關規定,則順二十二公司之清算事務應由全體股東行之,聲請人復未說明股東有何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無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順二十二公司之清算人,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順二十二公司之章程如未就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股東現時亦未另決議選任清算人,則依上開規定,應以全數股東為清算人,如有多數清算人難以整合,而影響清算事務推行之困難,應循清算人召開會議及議決之方式解決,非可逕自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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