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90號
- 債權人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機會
- 債務人
- 中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堅
- 債務人
- 陳膺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膺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膺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中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陳膺宇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證據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