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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

債權人
黃清福
債務人
竹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源貿易有限公司、蔡志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竹源貿易有限公司廢止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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