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 債權人
- 許元杰
- 債務人
- 珈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覲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㈠債務人珈權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原則應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然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珈權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或依公司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具狀變更解散前全體股東為債務人珈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聲請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