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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47號

債權人
許元杰
債務人
珈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覲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㈠債務人珈權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原則應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然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珈權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或依公司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具狀變更解散前全體股東為債務人珈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聲請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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