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 債權人
-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盈成
- 債務人
-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秀財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秀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秀財同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秀財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